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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交警交通违法强制执行典型案例曝光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7-02-24 18:08   来源:安阳新闻网

  按照《全省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绩效考评排名办法》和《全市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绩效考评排名办法》工作要求,自2017年1月20日支队动员部署会以来,支队各基层大队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多次组织召开专题动员会,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推进行动有效开展;积极排查,突出重点,强化数据的筛选;加强培训,业务指导,规范办案行为;分包责任,加大查处,强化重点车辆路面管控;积极催告,瞄准重点,推进违法强制执行有效运作;加大宣传,拓宽渠道,营造浓厚工作氛围。通过数据筛选、业务培训、讲评通报、查找不足、宣传引路等措施,攻坚克难,全面推进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工作深入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增强震慑警示效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现曝光部分长期不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案例,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自觉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案例一:

  许顺朝,男,31岁,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41052719860919xxxx,内黄县二安乡大寨村人,现住河南省内黄县二安乡大寨村212号。

  2016年5月24日许顺朝驾驶号牌为豫FJ8488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内黄县振兴路与颛顼大道交叉口时被内黄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王顺平、崔伟峰等当场查获。经查,许顺朝实施“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案件受理后民警依法对许顺朝进行了询问,调取了许顺朝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材料在公安网上进行了比对查询。以上违法事实有许顺朝的询问笔录、执法视频、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据此,许顺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25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三千五百元的处罚。经过网上查询,许顺朝至今仍未履行罚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许顺朝加处三千五百元滞纳金的处罚。2017年1月25日民警依法对其催告,经过催告许顺朝仍不履行罚款处罚,公安机关遂于2017年2月20日将许顺朝起诉至内黄县人民法院,内黄县人民法院于当日受理该案。

案例二:

  2016年6月26日19时30分许,吴世红驾驶豫EXL039号小型轿车沿铁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在铁二路嘉颐园路段停车开门时,与牛东成驾驶无号牌二轮助力摩托车沿铁二路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相撞,造成牛东成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牛东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戴安全头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交警支队事故处理一大队对牛东成作出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罚款300元、未戴安全头盔罚款50元,共计3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是牛东成一直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2月17日安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催告,2017年2月21日牛东成来我事故大队进行咨询,民警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讲解,最终牛东成表示愿意缴纳罚款。

案例三:

  2016年5月17日上午9时许,李某某驾驶豫E58001小型汽车行驶至文峰大道与彰德路交叉口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缉查布控系统预警,被我大队民警查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对李某某作出罚款50元,扣3分的处罚,但李某某一直未履行罚款义务,也未曾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直属大队于2017年1月26日,依法对其进行当场催告,直接送达了安公交(直属)催字【2017】018号催告书,但李某某被催告后十日内仍不履行罚款义务,大队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法院已进入裁定送达环节。

案例四:

  当事人:董红伟,男,驾驶证号:4105221983012 xxxx,准驾车型A2,于2016年7月4日因违反了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违法行为,被安阳市公安交警支队高新大队给予行政处罚20元罚款,后由于当事人疏忽遗漏,至今一直未缴纳。

  2017年2月6日,经排查,安阳支队高新大队针对董红伟逾期不缴纳罚款一事,首先采取电话通知的方式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初接到电话时语气中带着疑问和质疑,大队工作人员详细与当事人核对了驾驶证上的信息与违法行为后,当事人很快回忆起此次违章,遂态度缓和答应第二天来大队当面办理。

  2月7日,当事人到大队以后,工作人员及时与当事人进一步沟通,详细告知当事人逾期15日不缴纳罚款已产生每日按罚款数数额3%的加处罚款,当事人当即表示予以接受处罚。当事人接受处罚后对交警工作提出以下建议: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原因大多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有些当事人会混淆驾驶证违章与机动车违章,以为在审车时一块处理,希望当事人在接受处罚时能更详细的得到告知义务;二是希望在接受处罚后15日逾期以前能得到多次催告,方便提醒当事人。大队接受当事人的建议并予以感谢,此次事件告诉我们,及时详细与老百姓做好沟通关系,缓和警民关系,更方便展开工作。

  在接下来的催告任务中,支队各大队将仔细查找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的原因,按图索骥耐心解答,详细告知及时催缴,相信在今后的催缴任务中我们会把工作做得更到位,及时,有效。

案例五:

  2016年8月5日,驾驶人李海生驾驶豫KHS515小型汽车行驶至安阳市人民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时因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查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李海生作出罚款100元,扣3分的处罚,但李海生一直未履行罚款义务,也未曾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新区大队于2017年2月8日,依法对其进行催告,直接送达了安公交(新区)催字【2017】002号催告书,并耐心告知违法驾驶人,若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将依法向法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并被纳入失信人名单,李海生由不愿意、不情愿到接受处罚,于2月15日向银行缴纳了经催告后十日内仍不履行罚款义务,大队于2017年2月18日缴纳了罚款。

安阳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

  蜀黍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文明好司机。如果您的车辆违法次数较多,请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如果不及时进行处理上路行驶的话,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为减少您的出行不便,也为了您和他人的出行安全,请广大驾驶员朋友及时处理交通违法,文明守法驾驶!


责任编辑:李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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