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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部门解读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8-07-11 08:58   来源:安阳晚报

   日前,本报报道了我市将43种病纳入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范围。7月10日,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我市于本月起实施《安阳市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对鉴定程序、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门诊慢性病病种鉴定标准、费用支付范围、限额标准,统一了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申请、鉴定表。

  记者了解到,凡具有我市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贫困残疾人)、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均为保障对象。

  农村贫困人口具体应该如何申报呢?昨日,记者从市医保中心了解到,我市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审批实行按月申报。“农村贫困人口根据病情需要自行选择我市一家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定点医院,携带与申报病种相关的病历资料复印件、检查结果或报告,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到选定医院进行申报。”市医保中心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无住院病史的,可提供近两年乡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和治疗记录、鉴定专家现场检查结果及诊断证明或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资格的县级医疗机构专家开具的诊断证明等资料申请鉴定。”

  据悉,各级医疗保险机构也将简化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审批程序,10个工作日完成鉴定审批。对常年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的门诊慢性病申报患者,也会开辟绿色通道入户鉴定。门诊慢性病待遇有效期自鉴定通过次月起开始计算,原则上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同时,市医保中心也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据悉,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门诊慢性病专用病历档案,完善病案管理;接诊医师要依据认定的病种和病情合理用药、合理治疗;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绿色进药通道,保证门诊慢性病人员的用药需求。

  该负责人介绍:“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和诊疗服务项目,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费用结算实行按项目结算与限额管理相结合。”据悉,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甲类药物和普通诊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乙类药物及特检特治须由个人先按有关规定比例自付后,再由统筹基金按甲类药物和普通诊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支付。

  此外,异地长期居住参保人员、患慢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可到所在地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详细咨询。

  

责任编辑:李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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