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5月1日起 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将有大变化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9-04-25 08:29   来源:中原网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4月22日,省人社、财政、税务以及医保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经省政府批准,5月1日起,我省将统一降低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率。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新政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目前的19%降到16%。

另外,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原定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的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政策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原定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的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截至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医保局、统计局统一公布。

缴费基数每年申报调整一次,使用期限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5月~6月,可以按照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申报调整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

全省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新政明确规定,全省统一参保政策。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我省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单位、个人养老缴费比例统一划定

政策规定,全省统一单位和个人养老缴费比例。其中,参保单位统一按16%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企业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缴费基数项目的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新政还规定,我省统一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办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申报适当的缴费工资基数,并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的缴纳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过渡

社保降费后,是否会影响退休人员待遇?新政明确,我省将统一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办法,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过渡。

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我省下一步将加快推进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收支管理,完善和规范基金预算管理,加大基金省级调剂力度,建立省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对截至2018年底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9个月基本养老金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因降低社保费率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而减收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由省级统筹基金弥补,基金结余可支付9个月以上基本养老金的,由当地基金结余弥补,切实提高基金共济功能和使用效率。

责任编辑:郭聪
b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