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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佩戴头盔,官方最新消息!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0-05-22 10:19   来源:综合河南日报、河南政府网、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许昌日报

  原标题:关于佩戴头盔,官方最新消息!
  对于部分企业和平台销售的安全头盔价格暴涨问题,公安部高度重视。

   

  5月20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文,文中明确,6月1日起,“一盔一带”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

  同时,对于部分企业和平台销售的安全头盔价格暴涨问题,公安部高度重视。

  全文如下:

  为有效保护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和汽车驾乘人员生命安全,减少交通事故死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行动以来,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坚持宣传引导先行、行业示范引领,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群众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的意识明显增强。

  随着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需求集中释放,部分企业和平台销售的安全头盔价格暴涨。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主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系沟通,并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查价格违法行为,斩断哄抬头盔价格的违法链条。

  公安部要求,各地要稳妥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6月1日起,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帮助群众配备安全头盔,提示有头盔的群众自觉佩戴头盔,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依法查纠的时间,并注重人性化执法、理性执法、柔性执法,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公安部提示广大驾驶人、乘车人,安全头盔、安全带能在关键时刻保护您免受致命伤害,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请自觉佩戴安全头盔、主动系好安全带。

  同时提醒安全头盔生产、销售企业,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不做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不做扰乱市场秩序的事,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河南多地发告诫书:安全头盔不得趁机大幅涨价

  郑州

  今天,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向各头盔用品经营者发布了“关于头盔用品市场销售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提醒告诫内容如下:

  一、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头盔用品销售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头盔用品经营者不得趁机大幅涨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信息。

  三、头盔用品生产、经销等行业协会或其他销售机构要加强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四、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头盔用品市场销售价格监督检查、巡查工作。对社会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经营者将列为重点巡查、检查对象,对其价格行为实施重点监管。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头盔销售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开封

  5月18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头盔销售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

  告诫书明确,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漯河

  5月20日,记者从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随着该市“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的开展,电动车头盔用品市场价格出现波动,为维护头盔用品销售市场价格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头盔用品市场销售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提醒各经营者不得趁机大幅涨价。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头盔用品销售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头盔用品经营者不得散布涨价信息,趁机大幅涨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

  头盔用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相关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头盔用品市场销售价格监督检查、巡查工作。对社会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经营者将列为重点巡查、检查对象,对其价格行为实施重点监管。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头盔销售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驻马店

  5月20日,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头盔销售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告诫书》提醒:对查实存在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最高处违法所得的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许昌

  近日,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安全头盔销售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全文如下: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安全头盔销售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企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安全头盔销售价格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上涨现象。为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依据《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安全头盔生产、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各相关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三、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立即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安全头盔价格监管力度,保持12315消费者维权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查实存在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最高处违法所得的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综合河南日报、河南政府网、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许昌日报

责任编辑:王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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