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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厅丨疫情期间,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作者:李庆龄   发布时间:2022-01-21 14:32   来源:安阳日报

疫情期间,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安阳融媒记者 李庆龄

疫情期间,如何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月20日,安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召开安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十二场新闻发布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晁志伟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晁志伟表示,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要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方式,居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要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此外,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岗位的,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同时,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民主协商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责任编辑:张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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