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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0-10-16 10:37   来源:安阳新闻网

  安阳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推动政府引导资金支持科技创新,调动企业主体和全社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阳市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2015〕28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安政〔2016〕18号)等文件精神,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建立科技创新券制度,推动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科技创新。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的应有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是高新区管委会为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大胆创新、积极开展研发活动,设计的一种“有价证券”。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开展科技创新,并实行实名制管理。科技创新券有效期为2年,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100000元5种,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资助的各类市场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文峰区(高新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市场主体;

  (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小巨人(备案)”企业、瞪羚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企业等;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科研条件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两条:

  1、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2、拥有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

  3、开展有研发活动,近三年内各类市场主体自身应有项目立项、新产品、授权专利或标准;

  4、有研发投入,各类市场主体上年度研发投入占年度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

  第五条 各类市场主体申请科技创新券支持的项目,除创新券专项资金外,未获得过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

  第六条 需要重点支持的各类市场主体,由区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确定。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包括:

  (一)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

  (二)在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向服务机构购买检验检测认证、工艺验证、科技查新等服务。

  (三)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共享使用服务机构(包括大型企业、科研院所)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和科技文献等。

  (四)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成果,或与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科技研发、试验研究、产品研制、成果转让等技术与产学研合作。

  (五)向中介机构购买各类创新创业类服务,包括资质申报辅导、财税、法务、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市场推广等。

  (六)研发机构提升研发能力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费用;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成立安阳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全区科技创新券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成员由高新区纪工委、财政、经发、招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年度资金预算编制、兑现及绩效评价,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科技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科技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管,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专家评审费、会议费、资料费等列入高新区科技经费年度预算。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的各类市场主体,申请的科技创新券资金不超过各类市场主体上年度研发投入的50%,总额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一)各类市场主体上年度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下的,申请的科技创新券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年;

  (二)各类市场主体上年度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纳税额500万元—1000 万元(含)的,申请的科技创新券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年;

  (三)各类市场主体上年度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申请的科技创新券资金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年;

  (四)需要重点支持的各类市场主体,申请的科技创新券资金总额由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确定。

   

  第六章 申请发放与兑现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科技创新券当年发放额度由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

  第十五条 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受理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兑现。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包括:

  (一)安阳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书;

  (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

  (三)技术服务项目总结;

  (四)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付款证明材料;

  (六)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平台、专业中介机构、企业等购买创新创业服务、科技成果或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相关科技创新服务支出的正式发票或正式行政事业单位收据等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它与科技创新券支持项目有关的材料。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兑现材料进行审核。专家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并严守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的审核意见,研究论证并出具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券设置兑现额度。除检验检测类项目兑现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以外,其他单个项目兑现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合作经费的30%。

  第二十一条 对科技创新券实际使用率不超过60%的各类市场主体,下年度科技创新券的核定申请额度不能超过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第十三条核定总额×上年度科技创新券实际使用率。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负责科技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科技创新券原则上由各类市场主体或合作方凭领导小组发放的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和科技创新券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兑现。

  第二十三条 外地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研发设备供应商有书面委托的,可由本地合作单位代办兑现。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严禁各类市场主体及合作双方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创新资金。对骗取科技创新券的各类市场主体,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对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高新区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增强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效能。

  第二十六条 当年度财政预留科技创新券兑付资金因兑现数额大未能兑付的,可结转下年度兑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阳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9年11月12日

   

  

责任编辑:李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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