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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起安阳市区禁燃区严禁生产、流通和使用散煤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6-11-01 08:43   来源:安阳新闻网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散煤治理的通告
(第5号)


  为全面提升我市燃煤散烧管控水平,促进散煤压减替代和清洁能源利用,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散煤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10日起,安阳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严禁生产、流通和使用散煤。禁止在禁燃区内经营、销售和使用未达到国家、省、市有关煤炭质量规定标准的燃煤,全面推广符合环保要求的型煤等洁净燃料。

  二、禁燃区内集中供热未覆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要全部采用洁净型煤、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取暖。集中供热和燃煤锅炉完成深化治理的单位,用煤必须严格遵守环保部门有关规定。

  三、坚决关停、取缔禁燃区内的散煤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采购和囤积散煤。现有散煤由辖区政府统一组织处置。公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对进入禁燃区内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实行“通行证”查验制度,严禁劣质散煤流入禁燃区内。

  四、严禁原料用煤、工业用煤企业采购、销售、使用不达标煤炭。原料用煤、工业用煤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煤炭质量规定,主动开展质量报验和煤质社会公开,强化内部管控,做到合法规范。

  五、实行洁净型煤集中生产、集中经营、集中管理。禁燃区内要按照集中经营、集中管理、按需配送的要求,建立健全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销售、配送体系。型煤要价格合理、购买方便、洁净环保。

  六、严厉打击燃煤非法经营活动。各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取缔各种非法经营散煤点,对非法经营散煤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对违反规定囤积、使用散煤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举报燃煤污染等违法行为。对销售、使用劣质燃煤,违规生产型煤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私自采购、囤积、贩卖、使用散煤等行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2345、12315)

  八、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将散煤治理工作纳入对各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年度考核范围。各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具体组织实施。工商、发展改革、环保、公安、行政执法、商务、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质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执法,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燃煤散烧管控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格问责。

  九、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要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大力支持配合散煤治理工作,自觉抵制使用散煤,主动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等清洁燃料,监督、参与、打击散煤违规行为,合力共建美丽安阳。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王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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