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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公安局对群众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予以奖励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0-02-14 09:07   来源:安阳市公安局

安阳市公安局关于对群众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
予以奖励的公告

  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从即日起,公安机关将对群众举报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奖励,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奖励范围

  凡举报下列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之一,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二)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三)以故意逃避、隐瞒事实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

  (四)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新型冠状病毒消杀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假药、劣药的;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医用酒精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六)未按照要求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他有毒、有害废物,造成病毒传播致使疫情加重的;

  (七)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的;

  (九)盗窃、诈骗、破坏、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和设备的;

  (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一)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二)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  恐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

  (十三)有其他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奖励条件

  举报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所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安阳市公安机关管辖;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犯罪情况;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三、奖励标准

  (一)被举报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每举报一起行政案件奖励1000元;

  (二)被举报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每举报一起刑事案件奖励2000元;

  (三)被举报案件涉案货值较大的,可以按照涉案货值对举报人酌情进行奖励。每起案件举报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1000元。

  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对同一举报人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一次;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匿名举报的,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及时予以奖励。

  四、奖励实施

  公安机关受理群众举报的涉疫违法犯罪线索后,将及时与举报人联系。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和办案进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内容属于行政案件的,在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实施奖励;

  (二)举报内容属于刑事案件的,对不涉及涉案货值金额的,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实施奖励;对涉及涉案货值金额的,在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实施奖励。

  (三)实施奖励时,奖金在1万元以下的,公安机关将在1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金在1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将在20个工作日内兑现。

  五、举报方式

  (一)拨打“110”电话方式进行举报。

  (二)互联网举报邮箱:hnayyqjb@126.com。

  (三)举报电话:0372-5118205

  (四)举报信邮寄地址:长江大道与中华路交叉口安阳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邮编:455000

  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对举报的每一条线索,公安机关将认真查证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证结果。

  安阳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1日

责任编辑:王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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